恋爱中的花费是否属于债务?
我在和对象恋爱期间,一起出去吃饭、旅游等花了不少钱,现在我们分手了,对方却觉得这些花费是我欠Ta的债务,要求我偿还。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恋爱中的这些花费到底算不算债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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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恋爱中的花费是否属于债务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理解债务的概念。在法律上,债务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借了另一方的钱,有明确的借款和还款的约定。 对于恋爱中的花费,常见的有赠与和借贷两种情形。 如果是赠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恋爱期间,一方为了表达爱意或者增进感情,送给对方礼物、发红包等,这些通常被视为赠与。比如在情人节送对方首饰、生日发红包等,只要是基于自愿且没有附带条件的给予,一般不能要求返还,也不属于债务。因为赠与行为一旦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人。 然而,如果是借贷情形,这就会构成债务关系。比如一方因为某种原因向另一方借钱,并且有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证明这是借款,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方就有义务偿还借款。例如一方因突发疾病向另一方借了一笔钱用于治疗,明确表示是借款,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债务,需要偿还。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赠与是基于结婚等特定条件的,当条件不成就时,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比如一方为了结婚给对方买了婚房,后来双方没有结婚,那么赠与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房产。 所以,恋爱中的花费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是债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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