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未领房产证进行公证买卖,这样的买卖行为有效吗?
我看中了一套安置房,但是这套房子还没有领取房产证。我担心这种情况下即便做了公证,买卖也可能存在风险,想知道这种公证买卖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会不会影响到我后续对房子的权益。另外,如果出现纠纷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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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未领房产证进行公证买卖是无效的。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讲,房产的所有权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资料为依据的。也就是说,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登记,拿到房产证,才能在法律上明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未领房产证的安置房,其所有权尚未明确界定,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如《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卖方还不完全具备对该安置房的处分权,即便进行了公证,也无法改变这一事实,无法证明此项买卖行为的合法性。 再者,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时,需要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若无房产证作为凭证,公证机关难以对该安置房的产权等情况进行准确核实,一般是不会予以公证的。即便在特殊情况下完成了公证手续,一旦出现原产权人反悔、房屋被查封或其他法律纠纷等情况,买卖双方都可能遭受巨大损失,这种公证也难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不过,虽然这种公证买卖无效,但安置房在未取得房产证时买卖行为本身并非绝对不可行。为了规避潜在风险,建议双方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书面协议,并且获得房屋共同所有人的明确同意。但要注意,这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合法有效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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