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费用是否由债权人负担?
我是一个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我把标的物提存了。现在涉及提存费用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个费用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我债务人出,还是债权人出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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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在提存关系中,通常情况下,提存费用是由债权人负担的。这是因为提存行为往往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的,比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等,使得债务人无法正常履行交付义务,只能通过提存来完成债务的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提存费用的承担主体为债权人。 从法理角度来看,让债权人负担提存费用也是合理的。因为提存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债务人因无法交付标的物而陷入债务无法履行的困境。而且在提存期间,标的物的所有权实际上已经转移给了债权人,相应的费用也理应由债权人承担。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提存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导致的,或者双方在合同中有关于提存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费用的承担主体。但在没有特殊约定和特殊情况时,按照法律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所以,一般而言,提存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来承担。债务人在提存后,可以要求债权人支付提存费用。如果债权人拒绝支付,债务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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