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允诺是否属于合同条款?
我买房子的时候,开发商给了很多允诺,比如小区会有配套的幼儿园、绿化会达到一定标准等。但是签合同的时候,这些允诺没都写进合同里。现在房子快交付了,发现很多允诺都没兑现。我就想知道,开发商之前的这些允诺算不算合同条款,我能不能追究他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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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开发商的允诺是否属于合同条款是许多购房者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涉及到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要约邀请和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比如常见的商业广告、宣传资料等。而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 对于开发商的允诺,如果只是一些笼统的、模糊的宣传,比如“高端品质”“一流配套”等,通常会被认定为要约邀请,不属于合同条款。但如果允诺是具体确定的,像明确说明小区会配备某种品牌的电梯、小区绿化率达到多少等,并且这些允诺对购房者决定购买房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那么就会被视为要约,即使没有写进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在实际案例中,如果购房者能够证明开发商的允诺符合上述条件,当开发商没有履行允诺时,购房者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例如,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允诺,如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也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予相应的赔偿。 总之,判断开发商的允诺是否属于合同条款,关键在于看允诺是否具体确定以及是否对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宣传资料、广告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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