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属于法律关系主体?
我搞了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企业有业务往来。但我不太确定在法律上,我们合作社是不是能像企业一样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参与各种法律关系。想知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底属不属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上有什么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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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属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属于特别法人的范畴。 既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那么它就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各种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比如,它可以和其他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在合同关系中,它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同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参与市场交易、进行民事活动等方面,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毫无疑问是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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