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取得的书证都具备作为收养证据的资格吗?
我正在办理收养手续,收集了一些合法取得的书证,像收养协议、相关部门证明等。但不确定这些书证是不是都能当作收养证据用,想了解下合法取得的书证是不是都具备作为收养证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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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养关系中,书证是证明收养事实的重要证据形式之一。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书证,简单来说,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那么,合法取得的书证是否均具有作为收养证据资格的能力呢?这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两方面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等多种形式,且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在收养关系的认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收养的条件、程序等做了明确规定。 对于合法取得的书证,一般情况下,它具有一定的证据资格。所谓合法取得,就是指书证的取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收养协议是收养人和送养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这种协议就是合法取得的书证,它能够证明收养关系的存在和双方的约定内容。 然而,并非所有合法取得的书证都必然能作为收养证据被法院或相关部门采信。书证还需要具备关联性和真实性。关联性是指书证所记载的内容与收养事实有直接的联系。例如,一份与收养无关的合同,即使它是合法取得的,也不能作为收养证据。真实性则要求书证是真实的,没有经过篡改、伪造等。如果书证存在虚假内容,即使取得方式合法,也不能作为有效的收养证据。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或法院会对书证进行审查。他们会审查书证的来源、形式、内容等方面。只有当书证不仅合法取得,还具备关联性和真实性,并且能够充分证明收养关系的成立时,才会被认定具有作为收养证据的资格。所以,合法取得的书证不一定都能成为有效的收养证据,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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