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消费的人是不是失信人员?


限高消费的人不一定就是失信人员,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限高消费,指的是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通俗来讲,就是限制你进行一些比较高端、奢侈的消费行为,像乘坐飞机、高铁商务座,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消费等。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人员,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相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由此可见,限高消费和被列为失信人员是不同的措施。限高消费主要是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督促其履行义务;而失信人员是对被执行人严重失信行为的一种信用惩戒。虽然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会对其采取限高消费措施,但被限高消费的人不一定都被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比如,有些被执行人可能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法院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先对其采取限高消费措施,但并没有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所以,限高消费和失信人员不能简单地划等号。如果被限高消费或者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应当积极与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沟通,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解除相应的限制和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