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区别?


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确实是两个容易混淆但又有明显区别的法律概念。 首先,适用条件不同。限制高消费相对较为宽松,只要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就可以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这是一种客观的未履行行为。而失信被执行人要求更严格,是指申请人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这是一种主观不履行的行为。 其次,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据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 再者,期限不同。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就可以限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的期限到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为止。但是,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三年,最长为五年。 然后,适用对象不同。限制高消费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会影响到第三人,比如将单位限制高消费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会一并被限制高消费。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只能将被执行人单位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之有关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则无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最后,后果不同。被限制高消费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乘坐交通工具、高消费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办公场所租赁、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教育、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多方面受到限制。而列为失信人员名单后,会对被执行人多方面进行信用惩戒,其惩戒力度和范围更广更大,比如会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通报,在很多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中受到阻碍。 相关概念: 限制高消费:是对未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在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费行为上的限制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指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却拒不履行且符合特定情形而被列入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的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