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时的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最近在看房,看到一些楼盘的广告宣传特别诱人,什么周边配套设施完善、小区环境优美之类的。但我有点担心这些广告只是噱头,到时候实际情况根本不是这样。我想知道售楼时的这些广告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啊?如果最后和广告不符,我能维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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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时的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售楼广告在法律上通常被看作是一种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希望购房者向其发出购房要约的表示,简单来说,就是吸引购房者来关注楼盘。一般情况下,这种广告不具有合同的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然而,如果售楼广告中的内容符合要约的条件,那么它就具有法律效力。什么样的内容算符合要约条件呢?一是广告内容具体确定。比如说,广告中明确提到了房屋的户型、面积、装修标准等关键信息,而不是模糊不清的表述。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例如,广告中写明“此房源有限,先到先得,按广告内容签订合同”等类似话语。一旦符合这两个条件,广告就构成了要约,购房者承诺购买房屋后,广告内容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必须按照广告内容履行义务。 要是开发商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广告内容不符,购房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来维权。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比如按照广告承诺进行整改;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不符合广告内容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所以,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要仔细查看售楼广告的内容,对于重要的信息可以要求开发商写入购房合同中,这样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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