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我们公司经常会把自产的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税务上该怎么处理,不知道需不需要视同销售。要是视同销售的话,公司成本会增加不少,所以想问问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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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的情况十分常见。那么,这种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呢?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视同销售”这个概念。简单来说,视同销售就是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的一种行为。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一些看似不是销售的行为来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以,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是需要视同销售处理的。这意味着企业要按照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来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在企业所得税上也需要视同销售,要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注意准确确定视同销售的销售额。一般来说,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 综上所述,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无论是在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方面,通常都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避免因税务问题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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