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吗?

我自己开了家公司,之前设立过分公司,现在打算把分公司注销掉。但心里有点不踏实,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讲,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呀?想弄清楚好做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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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要知道,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一种隶属关系,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简单来说,它就像是总公司伸出去开展业务的“手”,不能完全独立运作。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都要由总公司来承担。哪怕分公司注销了,之前经营活动引发的法律后果,比如债务等,依然由总公司负责。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也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也就是说,在民事活动方面,即便分公司注销,总公司也要兜底。 举个例子,如果分公司在经营中有未偿还的债务,注销之后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总公司偿还。这是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它的经营资金等都来自总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都不能完全独立于总公司。 相关概念: 法人资格:简单讲就是一个组织能够像“人”一样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进行经济活动等,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名义参与各种事务等。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总公司作为法人,要对分公司行为负责。 民事责任:就是在民事活动中,比如合同签订、买卖交易等过程中,违反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像赔偿损失、履行合同等都属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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