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后其此前签订的协议是否依然有效呢?
我们公司有个分公司,现在这个分公司要注销了,但是之前分公司签了一些协议,现在不太清楚这些协议后续的效力问题,想知道在分公司注销这种情况下,之前签的协议到底还管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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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后,其注销前签订的协议通常是有效的。 首先,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它本质上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在总公司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的。从法律责任承担的角度来看,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当分公司注销时,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包括基于此前签订协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接。例如,分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协议,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需要继续履行该协议中约定的付款等义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分公司在注销前依法签订的协议,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就是有效的。同时,《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分公司的注销并不属于否定合同效力的法定事由。 在分公司注销时,一般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所以,即使分公司注销,其注销前签订的协议依然对总公司具有约束力,总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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