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后,劳动关系该怎么处理?
我所在的分公司要注销了,很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影响。比如社保、公积金怎么办,能不能得到补偿,要是有纠纷该找谁解决。想了解下具体的处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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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后,劳动关系的处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法律责任承担角度,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当分公司注销后,相关责任会由总公司承接。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及经济补偿方面。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服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例如,某员工在分公司工作了3年,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应支付该员工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再者,若分公司在注销前已依法进行清算,对员工工资、社保等费用进行了支付,那么员工权益能得到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再进行分配。但如果分公司未能依法清算,员工有权向总公司索要应得的报酬。 最后,在维权途径方面。如果劳动者选择采取法律途径维权,在分公司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时,可以分公司作为本案单独诉讼主体,在分公司财产不足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总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分公司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丧失,应当列总公司为被告,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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