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解散时,员工该怎么获得补偿?
公司因各种原因要注销解散了,员工们很关心自己能得到哪些补偿,怎么去计算补偿金额。比如有的员工工作时间长,有的短,是不是补偿标准不一样?还有高收入员工和普通员工补偿会不会有差别?想了解具体的补偿规则和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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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注销解散时,对员工的补偿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首先,需要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例如,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那么公司应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比如员工工作了8个月,就按照一年计算,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工作了3个月,就补偿半个月工资。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个平均工资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对于月工资较高的员工,即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而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其次,关于通知期的问题。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散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额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全额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最后,如果遇到公司无力支付赔偿的特殊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一是企业因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者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二是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且欠薪事实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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