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条文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的借贷合同里看到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条款,但不太清楚对应的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在我国法律里,关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是哪些条文在规范,能让我心里有个底,也知道自己在合同里的权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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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两种不同的保证方式,它们在法律规定和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方面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分别来看一下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简单来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在债务人经过法定程序后确实无法偿还债务时才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不用先找债务人。所以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是哪种保证方式,以清楚自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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