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际私法对国籍冲突持什么态度?

我有个朋友有双重国籍,遇到了一些法律事务上的困扰。我想了解下在国际私法里,对于像他这种国籍冲突的情况,到底是持怎样的态度呢?是怎么去处理和应对这种冲突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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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籍冲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国际私法中,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积极冲突),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消极冲突)的情况。这种冲突在跨国法律事务里会引发诸多问题,比如适用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具有司法管辖权等。 对于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有不同的解决办法。一些国家遵循本国法原则,即优先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但在当事人具有多个国籍时,通常优先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例如,一个人同时拥有甲国和乙国国籍,但他长期居住在乙国,主要财产也在乙国,那么乙国可能就会被认定为与他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就适用乙国法律。这一原则的依据在于,最密切联系原则能使法律适用更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 对于国籍的消极冲突,也就是无国籍的情况,国际私法通常会将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作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住所,那么就以其居所地法作为本国法。这是为了确保在当事人没有国籍的情况下,也能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其行为和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这一规定为我国处理国籍冲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相契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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