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际私法中有哪些制度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我在处理一个涉及国际私法的案子,里面牵扯到外国法的适用问题。我不太清楚在国际私法里,到底有哪些制度是能够把外国法的适用给排除掉的。想知道具体有哪些制度,这些制度在实际案例中是怎么发挥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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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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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中,有多个制度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是指当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简单来说,如果适用外国法会对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等造成损害,那么就可以不适用该外国法。例如,某外国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制,而法院地国实行一夫一妻制,若适用该外国法来处理婚姻相关案件会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序良俗,此时就可以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我国《民法典》第 307 条规定,依照本章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是法律规避制度。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来改变适用的法律。比如,当事人为了规避本国关于禁止不动产在国外买卖的规定,故意改变住所到允许此类交易的国家,然后进行不动产买卖。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再者是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制度。当一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就需要查明该外国法的内容。如果无法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或者经过查明后发现外国法的内容与法院地国的法律观念、司法实践等存在重大差异,无法准确适用时,就可能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查明。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后是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解决的其他问题。如果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和主要问题的准据法不同,且先决问题的解决需要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法律,而非原本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那么可能会间接排除外国法在主要问题上的适用。例如,在一个涉及继承的国际私法案件中,继承关系是主要问题,而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是先决问题。如果婚姻关系这一先决问题需要适用法院地法来判断,且该判断结果影响到继承关系适用的法律,就可能排除原本应适用的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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