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不赞成立法中采取反致制度?为什么?

我在学习国际私法时接触到反致制度,感觉这个制度很复杂。我不太确定在我国立法里应不应该采用它。想知道采取这个制度有啥好处和坏处,从法律专业角度看,到底应不应该在立法里采用反致制度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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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制度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反致就是当一个国家的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又指向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最后法院按照这种指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对于是否赞成立法中采取反致制度,存在不同的观点。支持采取反致制度的观点认为,它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方面,反致可以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通过反致的运用,法院可以避免机械地适用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实体法,而是根据不同国家冲突规范的指引,选择更合适的法律来解决案件,这有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例如,在某些情况下,适用外国冲突规范指向的法律可能更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反致有助于实现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当不同国家的法院在处理相同或类似的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都采用反致制度,可能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判决结果,这有利于维护国际民商事交往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从法律依据来看,虽然我国目前在立法中没有明确全面采用反致制度,但在国际上,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实践中是承认反致的,如《日本法例》等就有相关规定。


然而,反对采取反致制度的观点也有其合理性。首先,反致会增加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反致涉及到不同国家冲突规范的相互指引,这使得法律适用的过程变得繁琐,法官需要对多个国家的冲突规范和实体法有深入的了解,增加了司法成本和难度。其次,反致可能会导致“恶性循环”。如果各国的冲突规范相互指引,可能会陷入无限循环的局面,无法确定最终适用的法律。我国在立法上较为谨慎对待反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这表明我国原则上不采用反致制度,主要是考虑到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稳定性,避免因反致带来的法律适用混乱。


综上所述,关于是否赞成立法中采取反致制度,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不同的国家会根据自身的法律传统、司法实践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来决定是否采用以及如何采用反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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