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有什么区别?


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都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制度,但它们存在明显区别。 公共秩序保留,通俗来讲,就是当一国法院按照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也就是该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那么就可以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就像是一道防线,保护本国的核心利益和基本价值观念不受外国法律的不当影响。依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明确了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法律依据。 法律规避,指的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当事人通过一些手段绕过对自己不利的法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这表明我国对法律规避行为的态度,即规避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为无效。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性质不同。公共秩序保留是国家基于维护本国公共秩序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国家行为;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是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而故意采取的规避法律的手段。其次,起因不同。公共秩序保留是因为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与本国公共秩序相冲突;而法律规避是当事人为了逃避本应适用的法律而故意改变连结点。最后,后果不同。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后,一般适用法院地法;而法律规避行为被认定后,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可能仍适用原本应适用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