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涉外事务时,听说有公共秩序保留这个概念。但不太清楚它到底在哪些情况下能适用,比如在涉外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里能不能用,适用的具体界限是怎样的,想了解下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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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简单来说,它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律,但适用该外国法律会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那么该国法院就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是多方面的。在民事领域,当外国法律的适用可能损害本国的基本道德观念时,就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比如涉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如果外国法律允许一些违背本国基本伦理道德的婚姻形式,而适用该外国法律会冲击本国社会的公序良俗,那么法院就可以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经济领域,若外国法律的适用会对本国的经济秩序造成重大损害,也可以运用公共秩序保留。例如在涉外贸易合同纠纷中,如果外国法律的某些规定可能导致本国企业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或者严重破坏本国的市场秩序,本国法院就可以考虑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在政治领域,当外国法律的适用与本国的政治制度、国家主权等核心利益相冲突时,公共秩序保留同样可以发挥作用。比如在涉及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财产纠纷等案件中,若外国法律试图干涉本国的主权事务,本国法院会依据公共秩序保留来维护国家的政治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但它的运用也需要谨慎。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时,要进行全面的考量,既要维护本国的公共秩序,又不能过度滥用这项制度,以免破坏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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