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外国法律无法查明?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需要适用外国法律时,就可能会遇到外国法律无法查明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如何认定外国法律无法查明。 首先,我们要了解查明外国法律的责任主体和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也就是说,若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那么提供该外国法律的责任就在当事人;若未选择,法院等机构有查明的责任。查明途径包括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 认定外国法律无法查明,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合理途径用尽仍未获得。相关主体通过上述规定的各种合理途径去查找外国法律,例如向该国驻华使领馆咨询、委托专业法律机构查找、查阅权威法律数据库等,但最终都未能获取到准确有效的外国法律内容。比如,当事人通过联系该国知名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资料,同时法院也向该国官方机构发函询问,但均未得到确切的法律条文和解释,这种情况下就可能符合无法查明的情形。 二是相关主体无法提供。如果是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该外国法律,且无正当理由,就可以认定为无法查明。例如,当事人承诺在一个月内提供外国法律,但到期后却未能提供,又不能说明合理原因,那么就可以认定无法查明。 当被认定外国法律无法查明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