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


在涉外婚姻案件中,确定管辖法院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不同的规则来判断。 首先,一般原则上,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婚姻缔结地是婚姻关系起始的地方,而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可能存在相关的财产、生活联系等因素,方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相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 其次,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原住所地通常和当事人的家庭、亲属等有密切联系,而国内最后居住地则与当事人的现实生活状况相关,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法院查明事实。这依据的是上述解释的第十四条。 再者,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同样有权管辖。这体现了对国内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考虑到国内法院对于国内一方当事人情况的了解和掌握更为便利。其法律依据为上述解释的第十五条。 另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住所地往往是当事人生活和社会关系的重要连接点,在此确定管辖法院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这是根据上述解释的第十六条规定。 最后,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在调查财产状况、进行财产分割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便利条件,能够更高效、准确地处理案件。这是依据相关司法实践和便于案件审理的原则确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