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应该在哪里起诉?


涉外离婚的起诉地点也就是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 首先,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这就好比在普通的纠纷里,通常是到被告居住的地方去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如果被告在中国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可以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离婚。比如,被告在中国长期工作生活,有固定的居住地址,那么原告就可以在被告居住地所在的法院起诉。 其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原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原告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例如,被告长期在国外生活,原告在中国国内生活,那么原告就可以在自己居住的地方起诉。 另外,对于双方均为华侨的涉外离婚案件,如果他们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夫妻二人都是华侨,在国内结婚后去国外定居,国外法院不受理他们的离婚诉讼,这时他们就可以在国内当初结婚登记的地方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的地方的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意味着,如果他们遇到国外法院不受理的情况,可以向一方原来在国内的户口所在地或者最后在国内居住的地方的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