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离婚应如何选择法院,有哪些情形?


华侨离婚选择法院的情形和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婚姻缔结地和国内最后居住地与当事人有紧密联系,方便法院审理案件,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 其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考虑到原住所地和国内最后居住地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事人与国内的联系,便于诉讼进行。 再者,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是由于双方未在国外定居,原住所地法院更熟悉当事人情况,方便处理离婚案件。 另外,如果是一方居住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不论哪一方要求离婚,均应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这是为了便于国内法院更好地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和调解。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般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规定都为华侨离婚选择法院提供了法律支撑。 相关概念: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