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权的规定具体是什么?
我和配偶感情破裂,打算离婚,但不清楚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想了解下离婚管辖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不同情况是不是有不同的管辖法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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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管辖权的规定涉及到不同情形,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般情况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并且,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若被告被监禁、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等情况下,离婚案件也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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