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应该如何进行诉讼?


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流程涉及多个方面,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确定管辖法院** 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应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住所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 **二、委托代理人相关事项** 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一般会委托1 - 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其本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可以不到庭。而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这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三、送达相关规定** 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公告送达。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期间为60天。 **四、答辩期和上诉期规定** 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为十五天。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五、律师委托规定** 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六、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例如,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体现了法院地法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