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要提供哪些其他证据,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我打算和外籍配偶离婚,对需要准备的证据不太清楚。听说涉外离婚和普通离婚在证据方面有不同要求,想了解除了常规的材料,还得提供哪些其他证据,以及法律对这些证据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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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离婚中,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及法律标准如下:首先是身份证据,外国人要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这是为了明确其身份以及所属国籍,确定婚姻是普通国内婚姻纠纷还是涉外婚姻,进而确定我国对该离婚纠纷是否有权管辖 ,比如决定应适用的审理期限和准据法等。 其次,如果要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就需要提供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都可作为证明感情破裂的依据。当这些证据查证属实,且调解无效时,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再者,如果涉及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还要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清单。这能清晰展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方便法院在判决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割 。 另外,在管辖方面也可能需要证据。比如要证明受案法院有管辖权,如果要证明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我国辖区内,可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暂住证等;若想证明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可提供结婚证或者登记部门的证明。这些证据是基于涉外婚姻纠纷常涉及国家主权等因素,不同情况会影响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该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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