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具体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呢?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通常需要提供以下几类证据材料: **身份证据**:当事人发生婚姻纠纷后,需要提交身份证、护照等相应的身份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属国籍。这是为了明确双方的身份信息,确保诉讼主体的准确性。例如,中国公民需提供身份证,外国公民则要提供有效的护照等。 **管辖方面的证据**:有些婚姻纠纷案件我国法院是无权管辖的,所以涉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受案的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比如,证明婚姻缔结地、被告住所地等与我国法院有连接点的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这是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重要依据。例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如公安机关的处罚记录、证人证言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如分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涉及抚养权的证据(如果有子女)**:如果涉及子女抚养权的争夺,需要准备好自己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比如,自己的经济状况证明,以表明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孩子;自己的居住环境证明,证明能为孩子提供稳定、良好的居住条件;自己的教育背景和教育能力证明等,说明能够给予孩子良好的教育。 **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证据**: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还要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清单。例如,房产的产权证明、车辆的行驶证、银行存款明细、股票基金账户信息等,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具体数额,便于法院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且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品或者复制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