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涉外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究竟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和配偶涉及涉外或涉港澳台的婚姻关系,现在想离婚,但不清楚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我想知道具体的管辖规则,以便能顺利办理离婚手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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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规则较为复杂,具体如下: 首先,一般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在我国境内法院提起的诉讼,应适用我国法律。 针对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管辖规定: - 若夫妻双方均为留学生,要求在国内离婚的,应由国内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中国公民同在华的外国人要求离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不在国内,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出国人员同国内一方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应由出国前一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如果原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可以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如果他们是在外国办理的结婚登记或举行的结婚仪式,现已回国定居的,可以向被告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像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香港居民夫妻在香港结婚后在内地居住,离婚诉讼可能会根据具体居住情况等,由相关有管辖权的内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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