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些性质的强制措施?
我想了解一下地方性法规在强制措施设定方面的规定。我生活在一个地方,感觉有些行政措施好像是地方自己定的,但不太清楚地方性法规到底能设定啥性质的强制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还是查封、扣押啥的,想弄明白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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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可以设定部分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首先,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第四项(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第三项(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这两种性质的行政强制措施。但要注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等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是无权设定的,这些只能由法律来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些措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影响较大,需要更严格的法律规范来保障。所以,在判断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时,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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