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哪些行政许可?
我想了解一下地方性法规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的限制。我所在的地区有一些法规出台,我不确定其中某些许可设定是否合规,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明确不得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哪些,好判断这些法规是否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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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则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所谓“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是指需要全国统一标准和规范的资格、资质认定,比如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等,这些资格、资质关系到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和统一管理,所以地方性法规不能自行设定。 而“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企业设立登记是企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重要程序,前置性行政许可是在企业设立登记前需要获得的许可。如果地方性法规随意设定这些内容,可能会造成市场准入的混乱,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另外,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以及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统一性原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的公平竞争,所以地方性法规也不得设定此类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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