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由谁裁决?
我遇到了一个事儿,在处理一个业务时,发现行政法规和我们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在某些规定上有冲突,导致我不知道该依据哪个法规来执行。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到底由谁来进行裁决呢?这样我才能明确该遵循哪个法规的规定。
展开


当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时,其裁决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概念。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而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虽然《立法法》未直接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冲突的裁决主体,但由于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一般来说,如果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冲突,通常优先适用行政法规。如果在实践中对于二者冲突如何适用产生争议,从法理和实际运行角度,可能最终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裁决,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