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吗?
地方性法规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三)乡、镇人民政府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这里面并不包括地方性法规。
这意味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附带审查的范围被限定在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上,地方性法规不在此列。这是因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有着严格的程序和法律依据,其效力层级相对较高,稳定性也更强,所以不纳入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的范畴。
比如在一些涉及城市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认为城管部门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某个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就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申请附带审查,但如果涉及到地方性法规,就不能在行政复议中附带审查了。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附带审查:是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 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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