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怎么办?
我遇到个事儿,现在有个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样,我都不知道该按哪个来执行了。我是在本地做小生意的,这个不一致的规定正好和我经营活动相关,我就想弄明白这种情况下到底该遵循哪个规定,有没有啥明确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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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时,这是一个在法律适用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讲解解决办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概念。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而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当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在处理此类法律冲突时的谨慎和合理安排。因为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部门规章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有更深入的了解,所以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但如果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考虑到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为了保证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需要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裁决。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也能充分考虑到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保法律在不同层面的有效实施。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应及时关注相关的法律适用决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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