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有哪些?


行政许可设定权指的是哪个主体有权来规定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在我国,不同的法律主体拥有不同范围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首先是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它拥有最广泛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意味着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等重要领域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以此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药品生产领域,法律设定了药品生产许可,只有获得许可的企业才能进行药品生产,这是为了确保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 其次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它也有行政许可设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当法律还没有对某些事项作出行政许可规定时,行政法规可以先行设定。比如,在一些新兴行业领域,在法律还未来得及规范时,行政法规可以及时设定必要的行政许可来进行管理。 再者是国务院的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这种方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应对一些紧急或特殊情况。 地方性法规也有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最后是省级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考虑到地方在管理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临时性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