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许可,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它主要涉及到起草、听证、评价等多个环节。 首先,起草单位在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时,如果拟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听证会和论证会的目的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包括与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通过这些方式,可以让更多人参与到行政许可的设定过程中,确保设定的行政许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实际需要。 其次,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这一步骤是为了让制定机关全面了解设定行政许可的背景和相关情况,从而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再者,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已设定的行政许可,如果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评价机制有助于及时发现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行政许可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这体现了行政许可设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的灵活性,能够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