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设定权有哪些?


行政处罚设定权指的是国家有权机关创设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所涉及的权力。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首先,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并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这是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其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其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创设权方面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在规定权方面,若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例如,如果法律规定对某类违法行为可处最高10万元罚款,行政法规就不能超出这个罚款幅度另行规定。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然后,地方性法规在创设权方面,可以创设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定权方面,当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这是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同,给予地方一定立法空间,但也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有相关规定。 最后,行政规章在创设权方面,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规定权方面,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并且,国务院部门规章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 相关概念: 行政处罚设定权:国家有权机关创设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相关权力。 创设权:主体可以创设新的行政处罚种类等的权力。 规定权:在已有法律规定基础上,对行政处罚进行细化规定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