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撤销有哪些种类?
我在处理一个和行政许可有关的事情,听说行政许可可能会被撤销。我不太清楚行政许可撤销到底有哪些种类,想了解一下不同种类的撤销具体是怎么回事,依据什么情况来划分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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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并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许可作出之前的状态的行为。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种类: 一是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这里所谓的“可以撤销”,意味着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否撤销该行政许可。例如,若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就不予撤销。 二是应当撤销的行政许可。该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这种情况下,由于被许可人本身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违法,严重违反了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原则,所以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而且,被许可人基于此类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三是不予撤销的行政许可。按照第六十九条第三款,当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这体现了在行政法领域中,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即便行政许可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稳定和安全,行政机关会选择保留该行政许可。不过,此时行政机关会依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如要求被许可人采取补救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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