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哪些情况合同会告终止?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导致合同终止的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这是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情形。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自己该做的事情。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了货物,买方支付了价款,双方的义务都履行完毕,合同自然就终止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其次是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就可以解除。法定解除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则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 再者是债务相互抵销。当双方互负债务,并且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的时候,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比如,甲欠乙1万元货款,乙又欠甲1万元加工费,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可以将债务相互抵销,合同关系也随之终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然后是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关系的制度。例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或者债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况,债务人就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还有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借款债务,那么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就终止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最后是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这也被称为混同,当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个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例如,企业合并时,原来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因混同而消灭。《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总之,合同终止的情况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了解这些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