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可行吗?
我在和行政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感觉他们好像做了一些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事。我就想知道,行政机关到底能不能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自己设定一些权力呢?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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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可以法外设定权力,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才能行使权力。这一要求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法外设定权力”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创设权力并实施管理行为。例如,随意增设许可、处罚、收费等项目,这些行为都属于法外设定权力。这严重破坏了法治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也会给公民、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从根本大法的层面确定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这一规定限制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方面法外设定权力的可能性。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同样强调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 所以,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法外设定权力。如果行政机关存在法外设定权力的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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