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什么有权决定制定行政法?
我想知道在我国宪法规定下,到底哪个主体有权力来决定制定行政法。我不太清楚行政法的制定决策机制,也不了解相关宪法规定,希望能弄明白到底是谁在这个过程中起决定作用,这样我对行政法的制定来源能有更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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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并不是一部单一的法律,而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在我国,关于行政法相关规范的制定有不同的主体。 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职权。这意味着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行政法规来规范行政行为,这些行政法规属于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这些规章同样也是行政法体系中的一部分。相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它们制定的规章也对地方的行政管理起到规范作用,丰富了行政法的内容。 总之,行政法规范的制定涉及多个主体,不同主体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范,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法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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