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遗嘱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要使财产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需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遗嘱人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能够理智地表达自己对财产分配的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比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遗嘱内容应该是遗嘱人自主、自愿作出的,没有受到任何欺诈、胁迫等不当影响。如果遗嘱是在他人的逼迫下写的,或者遗嘱人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订立,那么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再者,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例如,遗嘱人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的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写进遗嘱进行分配。 另外,不同类型的遗嘱有不同的形式要求。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强调的是要遗嘱人自己亲手书写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并且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注明具体的日期。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的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并非效力优先。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