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要让遗嘱继承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虑。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同类型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得是遗嘱人自己手写,不能打印,写完后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并且写上具体的日期。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样不能作为见证人。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比较严格,必须保证每一页都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名以及日期。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就要求在录制时,清晰地说出姓名,并且画面中能看到肖像,同时明确记录日期。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只有在生命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下才能立口头遗嘱,而且一旦危险情况解除,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就没用了。 此外,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满足这些条件,遗嘱继承才会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