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怎样立才具有法律效力?
最近打算立遗嘱分配自己的财产,但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操作才能让遗嘱有效。担心因为不懂法律规定,导致立的遗嘱最后不被认可。想了解一下,从法律层面来讲,遗嘱到底怎样立才是有效的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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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满足多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遗嘱人得有遗嘱能力。简单来说,就是得是个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人。在我国,这意味着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是因为他们没办法清楚、准确地表达自己对财产分配的真实想法。比如,一个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立遗嘱的时候,不能是被别人强迫、欺骗,或者遗嘱被伪造、篡改过。要是有人强迫老人立下把所有财产都给自己的遗嘱,这种遗嘱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再者,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一方面,遗嘱不能取消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比如老人有个残疾的孩子,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和收入来源,老人立遗嘱时就必须给这个孩子留下一定的财产。另一方面,遗嘱处分的财产得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要是遗嘱人把不属于自己的,比如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写进遗嘱进行处分,这部分内容就是无效的。 最后,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在我国,法定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具体要求。例如,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都需要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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