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立遗嘱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是自然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及相关事务进行预先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要使个人所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多方面的要求。 首先,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就意味着遗嘱人必须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理解遗嘱的内容和后果。例如,不能是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来订立遗嘱。 其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也就是说,遗嘱应该是遗嘱人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不能受到他人的不正当影响。比如,子女通过威胁、哄骗等手段让老人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这种遗嘱就是无效的。 再者,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遗嘱处分的财产应当是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遗嘱人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处分,那么这部分内容是无效的。比如,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全部财产通过遗嘱留给他人,这种对另一方财产份额的处分就是无效的。 在形式方面,不同类型的遗嘱有不同的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且,《民法典》规定了一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总之,个人要写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以确保遗嘱能够真正体现自己的意愿,并在自己去世后得到有效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