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立遗嘱?


立遗嘱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它关系到遗嘱人去世后财产的分配和处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立遗嘱的相关内容。 首先,遗嘱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遗嘱人能够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和后果,并且能够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其次,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要求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如果遗嘱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该遗嘱是无效的,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所明确规定的。 遗嘱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常见的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则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同时,法律对遗嘱见证人也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此外,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总之,立遗嘱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从而更好地保障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