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真正连带责任有哪些规定?


在法律领域,环境侵权真正连带责任是一个重要概念。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环境侵权真正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当多个侵权人共同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并且每个侵权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时,他们就要承担真正连带责任。这意味着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承担责任的侵权人之后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确定环境侵权真正连带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污染物的种类不同,对环境和人体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会不同;排放量的多少也直接影响到损害后果的大小。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侵权要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承担责任。在环境侵权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实践中,如果遇到环境侵权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况,被侵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损失和具体情况,选择向其中一个或多个侵权人主张权利。而侵权人之间则需要根据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大小来分担最终的责任。例如,甲、乙两家工厂同时向一条河流排放污染物,导致河水污染,给下游的养殖户造成了损失。如果经鉴定,两家工厂排放的污染物都足以造成养殖户的全部损失,那么养殖户就可以要求甲或乙任何一家工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甲或乙工厂再根据各自排放污染物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大小进行内部追偿。 总之,环境侵权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旨在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侵权人更加谨慎地对待环境问题,减少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