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签了份合同,心里总觉得不太对劲。有人说可能是无效合同,也有人说可能是可撤销合同。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区别,想知道它们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对我这份合同会有什么不同的处理结果,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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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合同的效力、产生原因、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将详细介绍两者的不同之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简单来说,就是这份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像它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合同的特点在于其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无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合同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看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就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在于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合同才会被撤销并自始无效。如果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那么合同就继续有效。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处理方式与无效合同类似,合同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需要当事人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职权主动审查认定;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其效力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在处理方式上,两者虽然有相似之处,但由于合同效力的不同,在具体的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上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合同效力方面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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