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遗嘱怎样才有法律效应?


要让遗嘱具有法律效应,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 首先是实质要件。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简单来说,就是遗嘱人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能够理智地处理自己的财产等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就意味着,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不佳,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那么所立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遗嘱内容是遗嘱人自己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不存在受胁迫、欺骗等情况。要是有人通过威胁、欺骗等手段让遗嘱人立下遗嘱,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这也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的。 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遗嘱不能将国家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也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份额。《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其次是形式要件。《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不同形式有不同的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则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