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是否排除反致?
我在处理一些涉外法律事务时,遇到了反致相关的问题。不太清楚我国立法对于反致是怎么规定的,是明确排除了反致吗?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规定,这样在后续处理事务时能更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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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法律适用在不同国家法律之间出现了‘折返’。 在我国,立法是排除反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这里所说的‘法律适用法’,其实就是冲突规范。这条法律规定的意思是,当我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律时,只适用该外国的实体法,而不适用其冲突规范,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反致产生的可能性。 排除反致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可以让法律适用更加明确和稳定。因为如果允许反致,可能会使法律适用陷入循环和不确定的状态,当事人难以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因法律适用的反复选择而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所以,从我国立法来看,是明确排除反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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